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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确认识宗教的群众性
http://www.hooeng.com/  (2014-06-19 17:45:00)  来源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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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 宗教具有长期性、复杂性和群众性。群众性是核心。可以说,宗教工作的实质是特定人群的群众工作。
      一、深刻认识宗教的群众性
      宗教的性质是敌我矛盾还是人民内部矛盾?信教群众是消极因素还是积极力量?信教群众应该团结吗?可以依靠吗?一系列问题至今仍困扰着许多人。随着社会和宗教自身的发展,信教群众内部结构也出现了新的变化,宗教问题的群众性,既体现在信教群众庞大的绝对数量,也表现在现阶段出现的新特点,深刻理解其内涵需要把握好以下几点:
      1.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是“基本群众”。 人民群众,无论是否信教、信何种教,无论是教职人员还是平信徒,都是基本群众。 我国信仰各种宗教的人数已超过1亿人,也有人说或许超过10亿的群众存在不同程度的宗教信仰,有近20个少数民族绝大多数人信仰某一种宗教,在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中,宗教受到广泛信奉,宗教在我国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。伴随着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,我国宗教存在的社会根源发生了深刻变化,其政治面貌也发生了深刻变化,天主教、基督教割断了与帝国主义的联系,道教、佛教、伊斯兰教废除了封建特权和剥削压迫制度……在现阶段,不仅信教群众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,相互之间只存在思想信仰上的差异,不存在根本的利益冲突,而且都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,致力于祖国统一、民族振兴,有着共同的中国梦。
      2.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是“积极力量”。 宗教信仰本身并不足以说明人群的先进与落后,不足以说明人群对整个社会的价值判断。在我国当代社会中,宗教信徒的主体是农民、工人和知识分子,他们都是社会主义劳动者、爱国者,他们爱国、守法,协助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,维护社会安定、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,已成为社会主义经济、政治、文化、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力量。同时,在心理调适、道德教化、扶贫济困、文化公益等方面,他们都发挥着积极作用。在新疆、西藏等民族地区,境外分裂集团和“三股势力”都利用宗教进行破坏、渗透,宗教和信教群众处在反分裂、反渗透、反破坏的最前沿,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中的绝大多数,坚决维护祖国统一,维护民族团结,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,为反对分裂、社会稳定作出了杰出贡献。
      3.宗教问题主要是“人民内部矛盾”。宗教矛盾是社会总矛盾的一部分。随着社会主义社会的建立,宗教领域中以阶级斗争为主的矛盾逐步解决,宗教问题更多的是群众问题、思想信仰问题,所发生的矛盾更多的是人民内部矛盾。因此,解决宗教方面的问题,更多地要采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。当然也要看到,在宗教领域,由于还存在着一定范围的阶级斗争和复杂的国际环境,仍然存在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等敌我矛盾,抵御渗透、防恐抑暴的任务还十分艰巨。
      二、对待宗教和信教者要坚持群众性
      从宗教反映的群众性观点出发,正确对待宗教,就是正确对待群众。如果忽视宗教的群众性,不适当地夸大人们思想信仰上的差异,有意无意地把信教群众视为“落后分子”和“异已力量”,势必会导致工作着力点的偏差,众多信教群众的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害,他们的主人翁地位就难以得到充分尊重,我们党的阶级基础和社会基础就会受到严重影响,从而影响到党同信教群众的血肉联系,影响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。
      1.要以开放的态度对待宗教。少数同志不能科学全面理解马克思主义宗教观,一提到宗教就紧张、就害怕,遇到宗教就绕道走。早在1982年,我们党就明确指出,宗教信仰,宗教感情,以及同这种信仰和感情相适应的宗教仪式和宗教组织,都是社会的历史的产物。它不仅具有主观性,而且具有客观性,不仅作用于个人,而且影响社会,要以开放的态度对待它。以开放的态度对待宗教,首要的是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。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我们党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所制定的、真正符合人民利益的唯一正确的宗教政策,是一项长期政策,是一直要贯彻执行到将来宗教自然消亡的时候为止的政策。因此,我们既要承认宗教的历史现象,也要承认宗教存在的社会现实;既要看到他消极的一面,也要充分认识宗教所包含的积极因素,尊重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性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需要的多样性,尊重广大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,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文化生活。只有全面正确的认识宗教的社会作用,认识宗教中有积极因素,承认宗教在当代社会可以发挥积极作用,才能达到团结的目的,为信教群众在共筑中国梦的伟大征程中发挥正能量创造条件。
      2.要以积极的态度对待宗教界人士。宗教界人士在信教群众中有特殊的影响力和号召力,主持一个场所,影响一方群众;宗教教职人员是宗教教义的宣讲者和解释者,是信教群众日常生活的指导者。他们的政治倾向、言行品德、宗教修养如何,对当地信教群众有着重要影响,甚至起着支配作用。必须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、信仰上互相尊重的原则,尊重他们的思想信仰和职业选择,并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。各级党政领导,特别是主要领导,都要接触宗教界人士,关心他们的工作、生活,主动地做他们的工作,在尊重和保障他们宗教信仰自由的前提下,努力用爱国主义、社会主义去影响他们,教育引导他们拥护共产党的领导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,同全体人民一起共图民族复兴、共创幸福生活。要支持宗教界人士在政治文明、物质文明、精神文明、生态文明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,教育引导他们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、积极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,鼓励支持他们尽可能用宗教教义中积极健康的内容去教育引导信徒。
      3.要以平等的态度对待普通信众。除宗教界人士外,还有在多数是虽然信教但并不以此为职业的人,称为普通信众。在普通信众中,有的明确是佛教、道教、伊斯兰教、天主教、基督教等教派的信徒,有的只是受佛教、道教和传统鬼神观念影响的人。做好这部分群众的工作,关系到经济发展、民族团结、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。在为人民服务的过程中,我们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先弄清对象是否信教以及信仰何种宗教。即便知道某人信仰某种宗教,我们也不应该因为他的宗教信仰而另眼相看。就是说,对普通群众应平等对待,无论是否信教、信何种教,都应该一视同仁,视为我们的依靠力量和服务对象。
      三、宗教工作中要体现群众性
      信教群众既是共筑中国梦的积极力量,也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、推动改革的主要力量,同时,我们也知道,宗教内部有教义之争、派别之斗,宗教与社会外部和国家之间的种种政治、文化因素有碰撞、有摩擦,信教群众身处其中,具有两难性、两面性,把他们团结在党的周围,尊重和保护群众的宗教信仰,落实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,合理安排好宗教活动场所,保证信教群众的宗教活动,是重要前提,其根本办法是教育、团结、引导。
      1.加强团结引导的组织。必须明确党和政府的引导主体地位。一要提高思想认识。党委、政府应把宗教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,及时研究解决带普遍性、倾向性的问题,坚持宗教工作的大原则、大方向,牢牢把握住宗教工作的主动权、主导权。二要提高干部水平。各级干部应加强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学习,掌握一定的宗教知识,熟悉把握宗教政策,讲究基本工作方法,提高做好宗教工作的能力和水平。三要落实工作责任。党政“一把手”亲自部署,负起领导责任;分管领导具体落实,负起工作责任;各部门结合职能,承担相关工作,积极引导广大信教群众努力实现“相适应”的目标。
      2.拓展团结引导的内容。一是思想政治引导。引导广大宗教界人士与信教群众热爱祖国,拥护共产党的领导,拥护社会主义制度,从思想政治上适应社会主义社会。二是宗教道德引导。支持他们对宗教教义、宗教道德进行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,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从教规教义、宗教道德方面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道德体系。三是社会责任引导。支持、鼓励信教群众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努力工作,支持宗教团体有选择、量力而行地从事一些有益于社会发展的公益和慈善活动。四是行为方式引导。支持宗教界加强对宗教活动、教职人员和活动场所的规范化管理,使宗教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。
      3.注重团结引导的方法。一是坚持依法管理。要坚持依法治国的理念,依照法律处理宗教团体与政府、宗教组织之间、宗教团体与宗教信仰者、宗教团体与社会其它组织、宗教信仰者与非宗教信仰者、国内宗教组织与国外宗教组织及个人的关系。要坚持“保护合法,制止非法,抵御渗透,打击犯罪”的原则,对违法宗教活动,按照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程度依法定性,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,依法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。即使是宗教间、教派间或教派内部信教群众的矛盾纠纷,也要力争从法律的角度来处理,使宗教问题变成刑事或民事问题,既易于判断、也便于操作,从而引导信教群众以法律、法规和党的宗教政策为根本的行为准则,自觉地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宗教活动。二是坚持求同存异。在政治上努力增加与宗教界和信教群众的共识和共同语言的同时,特别要正确对待与宗教界及信教群众的各种差异和分歧,尊重他们的有神论思想和宗教信仰。对非政治性、非原则性之“异”,可以存而不论;对涉及重大是非、重大原则问题之“异”,必须坚持正确的立场,旗帜鲜明地加以反对;对少数以宗教为掩护的各种非法活动,要坚决给予打击;对符合政策、有益工作之“异”,应尽可能吸收和采纳。三是坚持诚心服务。了解信教群众的愿望,倾听他们的呼声,真心实意为他们多办好事、多办实事,尤其要关心那些工作和生活遇到困难的信教群众,帮助他们解决具体困难,用真情感化信教群众,真正代表他们的利益,把他们团结引导到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共同目标上来。(作者:省委统战部副部长 王斌元)